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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因销售伪劣种子,造成贵阳市乌当区、开阳县两地农户大面积减产一案(本报曾做报道)在法院结束刑事部分判决后,农户们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作为销售种子的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遂将农科所、种苗中心告上法庭,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种苗开发中心、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国豪种业有限公司180533.49元。
据了解,2002年12月,国豪公司贵阳分公司经理李斌以国豪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名义向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种苗开发中心订购“金优207”杂交水稻种子3510公斤。2003年1月19日,李斌收到该批种子后,进行了分装,在未取得贵阳市种子管理站质量复检结果之前,将该批种子分装销售给开阳县、乌当区的农户。同年3月4日,贵阳市种子管理站检验李斌所进的“金优207”种子为不合格、不能销售的伪劣种子,两地农户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斌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中,两地农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斌、国豪公司、农科所、种苗中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斌、国豪公司、农科所、种苗中心赔偿277178.69元。
去年2月1日,开阳县法院在国豪公司执行了300889.15元的赔偿款,分别发还给了两地受损农户。同年3月29日,国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科所、种苗中心赔偿损失270677.88元。开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国豪公司提供了法院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书予以证明,并且已赔偿了受损农户的损失,故国豪公司有权向种苗中心、农科所追偿。遂判决: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种苗开发中心、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赔偿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损失270677.88元。
宣判后,种苗中心提起上诉。贵阳中院经过二次审理后认为,法院已向国豪公司执行了赔偿款300889.15元。国豪公司有权向种苗中心、农科所追偿。但鉴于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认定国豪公司李斌知道“金优207”种子为不合格、不能销售的伪劣种子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放任该批种子继续销售给农户,造成损失,故国豪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决由国豪公司承担已执行赔偿款的40%,即120355.66元,由种苗中心、农科所承担已执行赔偿款的60%,即18053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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