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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息
香港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昨日讨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经过研究后,无意在行政长官选举加入“提名上限”。
香港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昨天讨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为2007年特首选举办法提出3项技术修订,包括补选特首任期、增设信任票机制及澄清选委会界别联系。 林瑞麟表示,不设提名上限,是希望给所有选委成员,选择是否提名支持某个参选人。
他表示,政府建议,即使特首候选人只有一名,选举仍要进行,选委投票时可选择支持或不支持唯一候选人,候选人须取得超过一半有效票数,方能当选。假如候选人无法取得过半有效票数,整个提名程序须重新展开。
新修订规定若只有一名特首候选人获取足够提名,也需经过“选举程式”,即选委会委员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该名候选人,若候选人在有效票内取得过半数支持,便可当选,否则便要重新提名。
港府目前800人的选委会分为四大界别,只要取得100张提名票即可参选特首。在过去两次特首选举中,董建华和曾荫权都分别取得700及600多张提名票而当选。提出特首选举提名票数目设定上限,意在使候选人最多只能取得400张提名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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