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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涉嫌非法生产的“福娃”电动车被查。(王协云 摄)
本报讯(记者陈泥)昨日下午,市12315投诉中心和禾山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枋湖查处了一家涉嫌非法生产“福娃”电动玩具车的工厂。
据举报,该厂对外声称“受国家奥委会委托”,生产有“福娃”形象的儿童玩具车,并销往全国各地。当问及进货渠道时,工厂现场一负责人称,这些福娃的模具是浙江一厂家寄来的,他们只是负责喷漆、安装电机等加工程序和电机维修,并未销售。但他们却拿不出任何授权证明。据调查,该厂自去年8月就开始生产,但至今还未办理营业执照。
记者了解到,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福娃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权利人,即北京奥组委对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或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下午,工商执法人员当场对这批“福娃”电动玩具车进行了暂扣,并将进一步追查此案。
(来源:厦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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