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的媒体都在热炒有关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住户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消息。种种迹象表明,这场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公司正当权益、促进业主适当履行义务”的活动,正在演变为一场运动式执法风潮,在这一风潮中,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们有被集体强迫的趋势,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大有出一口恶气的幸福感。
作为这场运动式执法的缩影之一,北京市一位女刑警因为拒绝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司法拘留,可以算是北京法院“铁面无私执法”的例证。
首先应当承认,在一个法治的国度,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司法判决,并遵守司法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所明确赋予的义务内容,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正确、及时和完整履行。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北京市大量业主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继而拒绝按照判决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确非理性之举,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无可厚非。
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看,由于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和物业管理纠纷,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及时收到物业管理费,这一方面使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严重妨碍了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同时还使其他正常缴费的业务所受服务大打折扣。因此,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现象理当杜绝。
但是,如果将问题从单纯的业主缴费义务层面延伸至整个社会公平的层面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很多疑问。
首先的疑问是,在这场以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纠纷为目标的执法运动中,司法是否做到了一视同仁?由此继而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司法的性质是什么?是凌强怕弱还是维护公平?
先让我们来分析以下物业管理纠纷的本质和特点。
我们知道,和其他各种民事纠纷不一样的是,物业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归纳就是两点:主体的实质不平等性和纠纷的后续性。
在中国,有一个惯例,那就是业主在买房后,所“享受”到的第一期物业服务,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指定或者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这些物业公司在很多时候,其实就是开发商自己。
众所周知,中国的房屋买卖,开发商和业主在买卖过程中多半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遍及各个领域,大到房屋质量、规划变更、面积缩水和绿化落空,小到停车位的分配、公共道路的安排、维修基金的使用等等,都普遍存在问题。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如果楼房入住之后业主选择了另一家独立于开发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上述问题就可能提前暴露,仅以维修基金为例,很多开发商就习惯于挪用和挤占,如果不是自己人去管理物业,开发商就势必面临交出维修基金的问题,而这正是开发商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往往从房屋一交付到入住,开发商就千方百计阻挠业主们自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而是试图永久霸占物业管理职位。
开发商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不仅能隐藏很多问题,而且可以主人的姿态,对业主们呵五斥六,俨然房屋的真正主人。
通过报道和调查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所发生的纠纷,都是开发商自己管理物业并由此和业主所发生的矛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物业管理矛盾,是房屋买卖合同中隐患的延续和继生。这就是物业管理纠纷的后续性。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发生矛盾时,物业管理公司以其雄厚的财力、集中高效的管理和单一的个体,具有业主无可比拟的优势,相比而言,业主们通常是由于刚刚聚居而缺少组织性,继而又无法统一意见,在经济上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力量。
正是看到了业主们这些致命的弱点,狡猾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应对物业管理纠纷时,常常采取各个击破、缓兵之计、集中财力办“大事”等方法,而这,恰恰击中了新兴的“业主阶层”的软肋。
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作为矛盾一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纠纷另一方的业主,实际上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而现在看来,这种不平等的态势,甚至有被专横的司法加剧的危险和倾向。
事实上,有关物业管理的司法诉讼,最早并不是以业主败诉被执行而著称,而是以业主集体驱逐不合格物业管理公司而引人注目。
大约在两年多以前,广州、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出现了业主们因为不满物业管理公司粗糙的服务而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动态。显然,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那些开发商们“钦定”的公司,毫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他们使尽浑身解数,试图保住“主人”地位。在这场惊心动魄的斗争风潮中,多数物业管理公司因为善于发挥他们的天然优势并击中业主阶层的前述软肋而获胜,但也有少数小区的业主,在有利的组织下,团结一致,通过司法途径,赢得了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
但遗憾的是,在这些本已少得可怜的胜诉之后,获胜的业主们继而迎来了旷日持久的另一场烦恼,那就是如何驱赶从法律意义上早已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但却实质霸占物业管理席位不愿意离开的原有物业公司。
一个典型的现象就是,业主们新聘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和原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相持不下。一个要进驻,一个不愿走,为此还发生了流血冲突。
不过迄今为止,我所知道的有关此类冲突,都是以原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赖皮获胜,新聘的物业公司也终因不胜其烦而黯然退场。
应当说,在这些难得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维权司法斗争中,业务们发扬了集体斗争团结一致的精神,能够在道理上战胜老物业公司,已属不易。可惜,我们始终没有看到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身影。
这就引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所在:同是物业管理纠纷,为什么法院乐于强制执行物业公司所申请的司法判决标的,而没有介入本是弱者的业主们的权利保护。
由于缺乏足够的调查资料,我无法在此判断出法院的心态,但据我私下所了解到的情形,一些业主委员会在胜诉物业管理官司之后,也曾试图联系法院给予强制执行,但却遭到了法院的拒绝,据称,法院的理由是“怕引发群体性事件”。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法院的真正想法,但我从不惮于以最坏的心去揣摩他人的心理,在我看来,法院至少有欺善怕恶的嫌疑。对于那么多的业主,你可以一个个去强制执行而不怕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一个物业公司,你怕什么呢?我想,真正害怕的,可能是法院自己的利益考虑吧。
我想在这里提醒法院的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那些能够在现阶段购房成为业主的人们,很多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自食其力甚至有所节余的白领阶层,这些阶层的觉醒,包括在司法意识上的觉醒,在公平观念上的觉醒,是任何一个时代所不能比拟的。如果法院一味地偏袒一方而打击另一方,会招致更多的矛盾,而直接受损的,则是司法的威信。
因此,无论从公平的角度看,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在处理物业纠纷的问题上,司法的力量必须确保公平和公正,对于目前的偏向,必须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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