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立红通讯员邵卫城市快报几个大男孩成了“混世魔王”,多次合伙盗窃汽车、摩托车等物不说,还为了给一个31岁的女老乡出气,尾随抢劫了一位35岁的女子,并且将对方的衣服脱光强行猥亵后,扔到外环线12号桥附近。 前不久,此案在河西区法院一审宣判。
去年4月25日,17岁的缪某和18岁的辛某(二人都自东北来津)及“小刚”(在逃)、杨某(另案处理)到本市南开区一家洗浴中心消费,遇到东北女老乡、31岁的姜某。姜某将其与被害人胡某(湖北来津女子)因琐事发生矛盾一事告诉缪某等人,还提议抢劫胡某的财物。缪某、辛某等人表示同意,还为此买了手套、女士丝袜等作案工具。转天晚上11时许,在姜某的指认下,缪某、辛某及“小刚”驾车尾随胡某至南开区密云路宜君小区附近,强行将胡某挟持上车,在车内对胡某大打出手,当场抢走现金13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白金手镯一个、戒指一枚、项链一条、手表一块等物。后来,缪某又将胡某的衣服强行脱光,用布条捆绑其手脚,强行猥亵的同时还持匕首将胡某的右腿刺伤。后缪某等人驾车行至外环线12号桥附近时,将胡某扔到路边,并将作案工具焚毁后逃逸。另外,2005年1月至6月间,缪某、辛某还合伙或分别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本市河西、河东、和平、西青、津南等处,采取撬取汽车中门玻璃、兑点火开关的手段,窃得数辆汽车和摩托车。此外,还入室盗窃多起。
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提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其中的营养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考虑,但医药费、误工费、衣物损失费等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不予考虑。至于金饰品、手机、手表、眼镜等物品,因已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应依法予以追缴,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至于精神损失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考虑。
于是,河西区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三罪并罚,判处缪某有期徒刑16年半,并处罚金15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辛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人连带赔偿被害人胡某营养费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