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每人每年2元标准各区建设大型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设施提档升级街道办建卫生服务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费减免
本报16日讯今后,社区用房、经费,社区服务、卫生,社区人员减负等方面有了新规定。 同时,社区组织专职成员的生活补贴有了标准,正职不低于700元/月,副职不低于650元/月。这是今日下午,记者在哈市社区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公布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今年起,哈市城区非农人口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改造和设备装备费用的财政补助。
哈市各区要建成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1000平方米以上、各街道5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城区70%%以上的社区有养老服务设施与场所,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5张。城区每个街道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220个,使居民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
哈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面积要达到:2000户以下的210平方米,2000--3000户的300平方米,3000户以上的400平方米,其中社区工作用房均不得低于80平方米。今年,哈市政府将投入8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各区现无配套用房的社区的建设资金给予补贴,每建设一处补贴10万元左右。
《意见》强调,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社区组织专职成员正职的生活补贴不低于每月700元,副职不低于每月650元,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此外,发展社区便民利民商服网点,工商部门要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地税部门对权威机构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月营业额不超过1500元,每次(日)营业额不超过100元的各项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站开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福利性、公益性中介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今后,凡属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下达指标。各单位不得在社区内设立专门机构。社区居委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未经准入的部门工作或事务,有权拒绝。(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