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案件当事人与律师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该相互信任。但在宁波镇海区,却有人觉得委托律师所在的事务所代理案件时不尽力,便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7万余元。 昨天,宁波镇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酒店方:
律师不负责导致酒店巨额经济损失
原告是宁波镇海的一家大酒店。据这家酒店称,2003年5月,由于酒店装饰工程款纠纷,他们被工程承包人毛某告到了法院,对方要求酒店支付装修款149万余元。酒店委托镇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诉讼事务,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张林(化名)作为酒店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法院一审对案件作出了判决:由酒店支付毛某工程款共120万元。后经二审调解,最后酒店支付给毛某费用为70余万元。
酒店方称,在工程款一案中,张林既没有认真研究案情,也没有弄清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庭审理时,在对方并无证据的情况下,自认了对酒店极为不利而且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一份“双方认可”的平面图;其次,律师张林还否认了该工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造成了酒店巨额经济损失;再次,张林未在诉讼中就毛某逾期完工要罚款一事向法院提起反诉。
事务所:
律师办案认真负责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律师事务所表示:在毛某起诉酒店案件中,他们作为酒店的代理人已经尽力,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了,因此,“酒店起诉律师事务所毫无道理,事实也并根本不是酒店所说的那样。
在律师事务所方看来,平面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回答法官提问前,双方就此事事先经过商量,施工协议和工程款案中的答辩状也都提到了,承包范围为双方认可的平面图内所有装饰工程。
就该案,张林曾跟酒店方商量是否要反诉,后考虑到承包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无效,反诉请求难以得到法庭支持。张林表示,对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问题,如何回答都是跟酒店方讨论过的。酒店上诉到省高院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酒店付给承包方的款项比一审判决减少了好几十万元,酒店方即使有损失,数额也没有他们说的那么大,因为争议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酒店应该支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