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娟通讯员周昭麟)1月11日,记者从全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电视电话会议获悉,近年来工会经费面临收缴难、收缴率低、经费不足的现状,客观制约了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履行社会职责,为此我区工会经费收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实行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据了解,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包括自治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应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