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一审被判承担责任张北
新报讯【记者张北】过年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意味着幸福、团圆,但是对于本市一家饭店的厨师陈明来说,2004年的春节却与这些美好的字眼无缘。2004年农历腊月三十0:30,陈明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被炸飞的污水井井盖击中头部。 陈明伤愈后将物业公司、排水管理所等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对陈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陈明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 1月 22日是农历大年三十。当天0:30,陈明带着爱人和女儿从和自己同住在一个小区的母亲家中出来,一家三口朝自己的家中走去。他们在经过小区内的一个污水井附近时,遇到一名燃放爆竹的居民,这个居民找陈明借火用来点炮,就在陈明给这个居民送火的途中,距陈明大约四米远的污水井爆炸了,炸飞的井盖击中陈明的头顶。后经医院诊断,陈明颈脊髓损伤、颈部锥体骨折、头顶部皮肤挫伤、颅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明为八级伤残。陈明伤愈后将小区物业公司、排水管理所、排水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第一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内的化粪井属全体业主所有,不是被告物业公司所有,被告依约履行了管理和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物业人员及时报警,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尽到了救助义务,物业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被告排水管理所及第三被告排水管理处均辩称,该化粪井属于该小区的自建附属设施,应由第一被告负责养护、管理,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虽未订立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该公司实际上已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进行全面巡视和检查,定期对该小区的公用部位和设施进行维护、养护,物业公司未能很好地履行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余被告因与该事故无关,故不承担责任。故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