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发出通知,规定对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某些经营活动,以及对国际展览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与者实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规定: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销售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等。
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与者,该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通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严丽梅)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