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患了精神疾病的员工就可以随意除名吗?东至县法院日前判决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池州东至石油分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关系患了精神疾病的员工就可以随意除名无效。
经审理查明,1981年9月,杨某在原东至县煤建公司尧渡加油站从事警卫工作,1987年转为集体身份,1995年11月,原东至县石油支公司综合经营部(独立的法人单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0年12月,该综合经营部因企业改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千元,将他的档案移交到东至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2001年1月,杨某被东至石油公司聘用,安排在加油站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聘用期内被告没有为他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去年2月21日,杨因精神病复发住院治疗,同年年3月20日,被告函告杨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该函直到9月28日才送达。
法院认为,杨某虽在1985年就患有精神经病,并领取残疾证,但在2001年1月被被告聘用后,一直在加油站工作,没有证据证明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被告不能因为原告在2005年2月21日因病复发住院,医疗期满后就认为当然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被告对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经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精神,应当对杨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后再做出相关处理。因此,被告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丁邦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