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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1月17日讯(记者欧阳建军)民工袁胜武在海口一家工地干活时,从9楼摔下,造成双下肢截瘫等重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已达到伤残二级。然而,因为未签劳动合同摔成残废,建筑公司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袁胜武介绍,2004年3月25日,他经人介绍到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建筑工地海口市文联路金椰大厦做木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一建公司每月支付袁胜武工资1800元。至2004年6月29日,袁胜武已在工地工作3个多月,领取过2个月工资。
2004年6月29日袁胜武摔成重伤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建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合计503374.04元。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建筑公司应承担对袁胜武的用工主体责任,并裁决其应向伤残民工赔偿4451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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