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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电车公司10.9万元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酒后驾驶,撞到线杆,致使101路无轨电车停运9小时。日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大连现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修复线杆损失、停运损失等共计10.9万余元。
2004年3月,王某与大连锦宏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双方约定锦宏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台北京现代轿车租赁给王某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发生事故,租金照付,锦宏公司不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
2004年3月31日1时45分,吴某持未经审验的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王某承租的车辆,撞到大连现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沙河口区马栏广场无轨电车拉线杆,经过抢修于当日13时修复重新开始营运。
其间,101路无轨电车共停运9小时,停运损失2.9万余元,同时抢修拉线杆的费用为8万余元。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酒后驾车,发生独立事故,应负全责。
为此,大连现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将大连锦宏汽车租赁公司、王某、吴某起诉至法院。
审理后法院认为,吴某持未经审验的驾驶执照酒后驾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王某由于保管不当,使吴某将车开走发生事故,其对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锦宏公司与王某约定发生事故损失由王某承担,但此条款与法律相悖,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吴某、王某暂时无力赔偿时,其应承担垫付责任。
因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王某共同赔偿大连现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损失10.9万余元,大连锦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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