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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1月18日电(记者毛朝敬)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市分行原专署街分理处主任刘玉峰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65万元,近日被法院判刑12年。
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2月以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市分行原专署街分理处主任刘玉峰,与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公司、万玺外贸公司董事长王万聪等相勾结,采取伪造农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伪造同城行处往来贷方交换票据清单、伪造交换票据清单及进账单等手段,先后分28次挪用银行资金3065万元。 最后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玉峰、王万聪共同挪用公款的总金额为2765万元,刘玉峰个人挪用公款300万元,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但是鉴于王万聪使用的赃款已全部退清,刘玉峰在犯罪后主动投案,故宜宾市中级法院近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刘玉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万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1170万元赃款并返还给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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