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韩玲)281辆车的车主没有及时还贷,工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将担保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崇文区支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这是该院近年来受理数量最多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翠微路支行起诉称,2002年2月5日,为促进个人汽车消费,他们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崇文区支公司,共同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他们向购车人提供贷款,保险公司向购车人提供贷款保证保险。
工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称,购车人分别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他们则与购车人分别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购车人又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他们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同贷款金额,保险期限同借款期限。保险责任为: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现购车人逾期还款,原告以发生保险事故为由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借故推诿。
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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