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6年前勇救落水少女而被江苏省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杨永,第3次将被救少女黄某及肇事者陈顺娣告上了常州市天宁区法院。
【救人英雄为何状告被救人】
杨永是江苏省邳州市人,在常州打工。 他告诉记者,因为下水救人,他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才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
一次见义勇为
1999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上岸后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
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
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等他推着车快跑回到住处时,已成了一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
落下一身病根
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关节炎等。
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黄母千恩万谢,并留下礼物。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
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因病只能呆在家里,连生活都成了问题。
双方关系恶化
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担。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后,对方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英雄起诉被救人得到了什么】
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000元现金。可这些奖金也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维持生计,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3次状告获得部分赔偿
2000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多元。
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肇事者陈顺娣赔偿3890.78元。
一次官司并未解决问题。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顺娣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多元。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时隔一年,2005年底,杨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第3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
英雄背负道德负担
起诉被救少女也使杨永背负道德负担,他说:“我希望一次性作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我很为她高兴。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冷更是如此。”
对杨永见义勇为行为,被救少女黄某及其父母、将女孩撞下河的陈顺娣都表示很感谢。但是,他们的生活状况不好,无力承担杨永的治疗等费用。
【见义勇为该由谁来“买单”】
对于杨永的困境,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他们也希望能帮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解决实际困难,但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目前他们还没有这样的能力。
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沈祖良说:“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自1995年成立至今,已发放奖金、慰问金、补助金共计314万多元。”
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杨永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表示,按照杨永的情况,应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也应作出适当的补偿。目前全国不少见义勇为的英雄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他认为,政府既然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据新华社南京1月18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