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虎实习生姚伟)两人入伙一项装饰工程10天后退伙,与合伙人结清了投资,却又拿着合伙人出具的40万元欠条告上法庭。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巨额欠条系胁迫所写,驳回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装修承包商刘某承建一项装饰工程,因资金紧缺,联系刘某、顾某合伙。 合伙10天后,因分歧较大,刘某遂退还了二合伙人的资金,独自承建。去年,刘、顾二人起诉,请求法院根据承包商刘某出具的两张合计40万元欠条,判刘立即支付并清偿资金利息。
刘、顾称,这些钱是在3人合伙期间,被告所欠下的。被告却庭上连连喊冤:合伙的投资早已结清,欠条是在两人胁迫下签的字,“我根本不欠他们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因合伙承建工程产生纠纷后,协议散伙过程中就相关资金使用、往来账务及损失等,自行结算后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务关系。被告称欠条是受胁迫所写,证据不足。法院由此判决被告还钱,但其提起上诉。
市四中院再审时结合双方陈述分析,3人合伙仅10天,整个工程投资概算才37万余元,3人仅完成约15万元工程量,“不能推定上诉人可能出具真实意愿欠条的事实,也不能推定刘、顾在合伙期间可能存在如其所诉的巨额损失的事实”。法院因此确认:欠条是受胁迫所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