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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杭两把剪刀之争有了最新进展。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意弱化商标、突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使用侵犯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通过法律途径,杭州“张小泉”捍卫了自己的权益。
沪杭都有一个“张小泉”
提及杭州“张小泉”剪刀,本地人可谓无人不晓。但许多人并不知道,上海也有一家叫“张小泉”的刀剪店。
成立于1958年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前身为杭州张小泉制剪社,2000年改制后成立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早在1964年,杭州张小泉就注册了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商标,并于1981年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1991年经核准又注册了“张小泉”文字商标,1997年“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成为第一批全国驰名商标。
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也是一家老店,成立于1956年,原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后经几次更名,1993年变更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据悉该店成立之日起就经销杭州张小泉剪刀,直至1990年左右开始改销“泉”字牌刀剪,但企业字号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两把“剪刀”之争已有数年
早在1999年,杭州张小泉就以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7月,经过长达五年之久的审理,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杭州张小泉的诉讼请求,但该生效判决也同时要求,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今后应在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此后,杭州张小泉发现对方并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要求,仍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直接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志的行为,并在有关超市进行销售。在取证之后,2004年12月,杭州张小泉再次一纸诉状,以对方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侵犯和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将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告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成为关注焦点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在上海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并要求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之后,被告仍在其产品包装盒侧面及刀身上显著、醒目地标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而且与其“泉”字牌商标相比,“上海张小泉”几个字颜色深、字体大,显然是弱化其本身商标而随意简化并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字号,“容易造成原、被告产品,原告商标和被告企业名称的混淆”。因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使用侵犯杭州张小泉的“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登报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沪、杭两把剪刀之争,其实是众多商标、字号侵权纠纷案的一个缩影。有关专家认为,政府有必要对老字号商标、字号、厂名等出台相应的保护政策,同时,老字号企业也有必要强化自身的保护意识。
(记者许静凯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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