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会需要信用身份证
顾启
根据国际经验,我们的社会已处于由简单向高级信用发展的阶段,必须尽快建立起涵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体系。与此同时,“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应该尽快被“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取代,并按国际惯例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履约能力、履约状况和社会信誉度等方面的数据指标进行科学定量考察;对于个人,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使之成为一个“社会人”的行为指南。 从而让社会公众利用畅通的诚信体系了解和掌握诚信状况,让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生存”。
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对债务等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仍显不足,再加之少数部门和官员在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使不少单位和个人对寻求司法保障失去了信心,这种状况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认真反思和应对。
个人信用档案切莫助长垄断
方家平
把不守信用的行为载入个人信用档案无可厚非,但倘若将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也一并纳入则值得商榷。电信、水、电、燃气等基本是人们较不满意的行业,向来为社会所诟病,每年消费者评出的垄断行业或霸王条款,无不有这些行业的身影。如果不在认知上消除消费者对于这些行业产生的心理疙瘩,恐怕消费者用不按时交费来抵制的行为就不会终止。信用是个双边行为,不能只强调消费者要对这些企业守信,更要强调这些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应该是消费者诚实守信的自觉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可能在某些垄断行业的“霸王作风”面前变得非常难以做到。
个人信用记录不是烂菜筐
康劲
据人民银行介绍,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目的:就是为了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可以共享,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从这个目的上来说,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介入百姓的日常缴费领域。
之所以要反对将百姓的日常缴费纳入“信用记录”,也不是没有理由。
百姓所能采取的维权手段,通常是以拒绝交费的方式,迫使服务商纠正。当然,服务商往往要和百姓“纠缠”上好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按照个人信用记录的要求,计时、计费的错误还没有来得及纠正,百姓可能还将因此在个人诚信信息中添上一条“黑色记录”。这只能有利于消费欺诈,而绝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