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创作发展资金。
第二条性质: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出资并同时吸纳国内外组织、企业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投入的文化类资金。
第三条宗旨:通过持续、有效的征集和遴选机制,推动上海文化创新,打造上海文化品牌,推出一批精品力作,繁荣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的创作生产,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四条 原则:遵循有效使用、规范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营运。
第二章 原始基金总额
第五条 本资金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出资1亿元人民币,作为原始资金数额。
第三章 征集范围
第六条 凡海内外从事影视及舞台文艺创作的专业和业余人士,不分国籍和年龄,都可参与投稿。
第七条征集作品为舞台类(含戏剧、曲艺、音乐、舞剧、杂技、木偶、儿童剧)、电影类(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类(含动漫剧)等艺术剧目的文学剧本和经典名著改编剧本。
第八条 征集范围还包括独特的创意、选题,以及小说版权等。
第九条 剧本题材不限,以中文或英文为规范语言文本。
第四章 征集内容
第十条征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映人类历史重大变迁、中国历史重大进程,尤其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事件的题材;弘扬民族和人类优秀文化传统,具有较高思想、文化、艺术内涵的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展示上海城市精神风貌的题材;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题材;反映青少年和儿童生活,充满童趣积极向上的题材。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具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优秀原创作品。
第十一条征集重点包括:表现具有国内外影响的重大事件的作品;反映人类历史变迁和共同关心话题的国际题材作品;向重大节庆和纪念活动献礼的作品;迎接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的作品;反映中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和成就的作品;展现当代中国人民昂扬向上精神面貌和道德风采的作品等。
第五章 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 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邀请海内外著名艺术家、编导、学者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分类评审。
第十四条 征集作品一经采用,即由上海文广集团相关部门与作者签订协议,支付酬金,并通过媒体公布作者姓名和征集作品名称。
第六章 稿酬标准
第十五条舞台类剧本(能满足90分钟左右的演出):5-20万元,电影类剧本(能满足90分钟长度的影片含动画电影):20-100万元,电视剧类剧本(每集2万字台词量):2-6万元/集,动画电视剧剧本(22分钟左右)5千-5万元。
征集作品的稿酬将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别和不同质量确定。
第七章 著作版权
第十六条凡应征作品被确认采用,作品著作权属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或经其指定之使用单位所有,具体细节将以双方协议方式加以确定。
第十七条 应征作品如涉及抄袭或变相抄袭等引发版权纠纷,将依法追究应征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征稿件需同时递交三个文件:
1)剧本2)故事梗概3)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职业职称住址,曾创作的代表作品、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应征稿件请寄:北京东路2号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办公室;邮编200002;信封上请注明:应征剧本;联系电话53084059、53081777转6325。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200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