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8日讯 (记者郭卫艳)一笔12余万元的工程款,老王奔波了4年都没讨回,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在小店区法院副院长的调解下,承建单位答应一次性支付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老王是我省静乐县的一名农民。 据他讲,2001年,他带领十几名农民承包了太原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公路挡墙护坡土石方工程。同年11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公司支付给老王19万余元,但老王认为还欠他们12余万元。虽多次索要,但该公司一直不予支付。直到去年年底,把所有积蓄都用在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讨要工程款上的老王生活陷入困境,他听从了别人的建议,向小店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武副院长决定亲自审理。由于老王既未在施工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也未在施工过程中保留各种施工材料,更没有在竣工后与公司进行过工程结算,所以在庭审过程中,老王对自己诉请的工程款拿不出足够的证据,给审理造成一定难度。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武副院长清楚,该公司确实拖欠老王工程款,但也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应以调解为宜。
日前,武副院长同合议庭成员一起来到该公司进行调解。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努力,该公司的负责人最后决定,一次性支付老王5万元的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结案后,法院表示,虽然相关部门已加大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力度,但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农民工要加强法律意识,在包揽工程前,一定要签订相关合同或随时保留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