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单车能否上路地方自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获通过,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田霜月 通讯员任宣)一系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争论昨日终于尘埃落定。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昨日表决通过后的《条例》中,有一处与三审草案略有不同,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条例》将三审草案中“当事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此项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交通事故、恢复交通的责任。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问题,《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是否允许上路”的权力交给了地方,但各地必须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对于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是否负全责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两种机动车免责的情况:一是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机动车免责比例。
在《条例》草拟和三次审议的过程中,曾涉及到的有偿选号、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问题最终都没有写进《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