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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琦 专栏
曾起诉父亲要求增加生活费的女大学生高某表示,她准备提请违宪审查,因为,法院在驳回她的诉求时依据了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她认为司法解释侵害了她的权利。按照我国一般的家庭情况,从小学到大学甚至研究生,子女读书的费用基本上是由家长负责。 由此看,高某的诉求也无可厚非,可是,法律解释并不支持高某的主张。到底是高某的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规定出了问题?
父母对成年子女还要尽抚养义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劳动能力等”。就高某的情况而言,离异父母如何抚养子女,婚姻法写得很清楚,双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约定不成,再找法院判决。但无论父母怎么分担责任,子女的受教育权终究要受到保护。
如果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子女(特殊情况除外),父母可以完全不负责其学费。那么,我们就必须有与之承接的、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如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配套制度。可是,现实的国情是,国家助学贷款尚不能满足低收入家庭子女的贷款要求,又如何有能力扩大保障到家庭有能力但已年满18岁的学子?法律解释又根据什么过早剪断父母对子女供养的脐带?而且,从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看,其前提是要提供父母收入证明,这个要求所暗含的意思就是,如果父母有能力供养,就不得申请助学贷款。这岂不是又把抚养义务踢回给了父母?不难看出,制度衔接的不紧密是导致高某遭遇尴尬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修改前的婚姻法曾经有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可这个规定被废除了。
一个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需要权衡多方面的利弊,尤其不可不顾国情、民情。有专家指出,即使在强调孩子独立的美国,法律也规定对于在高校读书的成年子女,父母应根据自己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尽自己所能支付子女在大学期间的费用,尤其是学费。这样的规定,无论对于受教育权(其隐含的是发展权)的保护和落实,还是对家庭的和谐,对国家更好地腾出资金资助更为需要的贫困家庭学子,都是有利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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