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成个人经营者可免税
本报兰州1月19日讯(记者杨世智)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将在2003年调整的基础上,再次调高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
调整后,全省个人经营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将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这是当前国家规定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点。届时,我省目前交纳增值税的个人经营者中,将有7.1万人被划入免征范围,每年免征税额超过1亿元。如果加上2003年调整后免征的个人经营者,免征范围将扩大到12.5万人,占全省个人经营者总数的78.6%,免征税额达到1.4亿元。
目前,我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的是2003年调整后的标准。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城区,个人经营者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兰州市红古、永登、皋兰、榆中四区县及省内其他地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省国税局负责人杨继元指出,此次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全省国税系统服务和服从甘肃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到位,绝不允许因税收收入紧张而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出现打折扣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