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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龙公司涉嫌制贩毒品大案一审宣判
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四川威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其具有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资格的便利条件,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秘密大肆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 然而,法网恢恢,在波兰警方的协助下,我警方成功破获这起惊天毒品大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昨日,威龙公司涉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均达数吨的涉毒案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威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罚金300万元;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晓书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威龙公司柳林化工厂原副厂长蒋小平以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瞒天过海运毒出关
据介绍,威龙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生物化工产品及黄樟油系列等,经批准具有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资格。2004年3月,该公司董事长杨晓书代表自己的单位,委托广东一货运公司报关出口260桶净重13吨桉叶油到波兰。之后,杨指使职工将4吨制毒物品苯基丙酮用与包装桉叶油相同的80只镀锌桶进行伪装后,秘密运抵码头报关出口。同年4月30日,该批货物抵达波兰格丁尼亚港后,被波兰警方查获。
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杨晓书指使公司仓库保管员胡某、王某,将公司生产的制毒物品胡椒基甲基酮以环氧丙酸甲脂的名义开具生产入库单和销售出库单,以此交由会计做账后,又分别于2003年10月8日和2004年3月8日,代表公司与虚构的“肇庆市端州区宏达化工贸易部”签订共80吨环氧丙酸甲脂的购销合同。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杨晓书以威龙公司名义将40吨胡椒基甲基酮非法销售给他人,所获款项纳入公司财务。
就地取材制毒牟利
2004年初,杨晓书向威龙公司柳林化工厂原副厂长蒋小平提供制造甲喹酮(安眠酮)的相关资料,希望其研究制造毒品,后研制成功。同年4月底,杨搪塞了蒋的提醒后,未按要求办理合法手续就安排柳林化工厂进行大量生产,蒋负责技术指导。至同年5月29日,该厂共生产5吨安眠酮,甲喹酮含量均在90%以上。30日,杨安排他人将5吨甲喹酮运至广州成都货场销售,获赃款100万元。
尽管杨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但在金钱的诱惑下,成功卖出第一批毒品后,杨再次吩咐工厂职工从生产5吨甲喹酮的母液中再次提取甲喹酮155.36公斤存放于工厂里。同年6月18日,经杨同意,蒋从公司领取甲喹酮生产开发经费4万元,准备再次制造毒品。不久,东窗事发,杨、蒋等人也相继落网。
2004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从其办公桌抽屉内搜出仿制手枪一支,“六四”式手枪子弹两发,经鉴定,该枪弹均具有杀伤力。
罪名成立严惩不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杨晓书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另外,在具体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安眠酮的犯罪活动中,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蒋在杨的安排、指使、督促下进行试验、制造安眠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蒋还退出3万元,并积极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了化工知识咨询,蒋有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最后,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王鑫程兴顺记者庞山岚实习生陈东李佳丽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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