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7日B1版头条报道了这样一件事,325路公交车在高峰时段经过华侨城路段时,被发现超载,结果被罚款1000元。按说,有关管理当局公事公办,上有法律规定,下有制度监督,这事本来没有什么可以议论的。但笔者以为,事情虽小,但其背后却是关系着千万市民出行的大问题。
大巴超载的根本原因,是公交服务供给尚不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加大提供公交服务的总量?从经济效率上看,如果完全按照高峰客流设计运能,那么在一天更多的非高峰时段必然存在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此外,如果在高峰时段按不超载的标准投入足够车辆,现有的道路资源也根本承载不了公交车成倍增加造成的流量。所以,公交服务短缺其实短在具体时段上,这个问题全世界都无法解决。这就是我们考量“325公交车被罚事件”的重要背景。
如何权衡百姓出行需求与有关法规矛盾的问题呢?如果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以“是否有利于满足百姓生活需求”的最大“原则”来评判,对于大巴超载,不妨报以“善意忽略”的态度。
所谓“善意忽略”,本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并非指真正的忽略问题本身,而是一种实际操作策略上的调整。当我们需要“善意忽略”的时候,通常是因为某一件事虽然重要,但在现阶段难以解决,本着顾全大局、满足大众需求的角度出发,灵活对待,暂时忽略。“公交优先”的背后是绝大多数市民的需要,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需要。因此,简单地用“超载罚款”对待,恐怕难以解决问题,因为,如果所有公交车都不“超载”,市民生活可能更不方便。
“善意忽略”超载问题,并不是说对大巴超载问题完全视而不见。交警部门的执法是基于“超载会影响大巴安全″”这样的假设,这里就涉及到超载多少才足以构成安全隐患的标准问题。
事实上,目前关于“超载”的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矛盾。交警部门执行的是公安部门“公交车核定载客35至43人”的规定。建设部的规定是城市公交车承载量为8~11人/平方米,按这个标准,目前深圳公交大巴车厢有效载客面积约为20平方米,最低承载量约为160人。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城市公交车允许站人,按每1人不小于0.125平方米核定,算下来也是160人。
这种情况下,交警实际上处于两难境地,不罚款可能被认为执法不严,按规定罚款又难免于心不忍。所以,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倡导“善意忽略”的氛围,无论是对超载现象,还是对执法的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