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20日讯(记者 孟宪臣 通讯员陈殿欣)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于近日印发《烟台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国资新体制运转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
该《规定》增加了事前报告制度、改制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开招标制度、中介机构书面回复的补充修改说明制度、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执业质量考核制度等7项具体操作内容。还明确要求,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按照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