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东升 储白珊
实习生 张林 文/图
核心提示
一个月以来,我省三个基层派出所被告上法庭。
南安溪美派出所、闽清梅城派出所、罗源松山派出所之所以成为被告,焦点在于基层派出所民警执法中是否存在程序违规。
三起案件的原告,大多是外来农民工或农民,有的甚至是连普通话都不会说的文盲,都表示要争这一口气,无论如何都会把官司打到底。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新型“民告官”现场,一方面反映农民维权意识增强,维权的范围开始扩大,比如说这三起案件,原告抓住的都是民警办案中程序违法的可能;另一方面折射出基层公安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
【案例剖析】
案例一 南安农民认定民警程序违法
16日,南安市法院把一份行政判决书,送达该市莲塘村民陈守某。虽然南安法院维持被告南安市公安局对陈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大字不懂几个的陈守某表示,为争口气,他还要委托代理人将此案上诉泉州市中级法院。
去年6月27日,陈守某和邻居陈怨发生纠纷,几天后,陈怨到村委会反映陈守某打伤其鼻骨,并到辖区溪美派出所报案。
溪美派出所民警陈彼德叫陈守某到所里做笔录,要求双方自行协商纠纷,但陈守某觉得自己冤枉,不同意协商。去年年8月3日,南安市公安局将其治安拘留10天。
陈守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南安市公安局不但违反程序,而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双方发生纠纷后,溪美派出所民警陈彼德对当事另一方的几个未成年人进行取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上有悖法律规定,民警在讯问原告时单人办案违反程序。
南安市公安局庭上辩称,认定陈守某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治安拘留10天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办案时也履行相关程序。
年届五旬的陈守某觉得,办案民警当初单人对其做笔录,随后又添上其他民警的名字,有失公道,涉嫌偏袒纠纷另一方,并表示节衣缩食也要将此案上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就为争一口气。
案例二:五旬文盲状告罗源松山派出所
林春强,51岁,罗源松山镇人,农民,文盲,不会说普通话。
去年年底,林春强把罗源县公安局告上法庭,理由是2004年12月29日,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民警,强制拘留并打伤了他。
前天中午,他在儿子的陪同下,和律师一起坐上罗源县法院的原告席。这起民告官的案子在当地无人不晓。林的儿子说,“老爸这么做,就是想争口气。”
四次拒做笔录被拘留
林的家人说,林春强被拘留10天,是因为4次拒绝到松山派出所做笔录。
儿子充当翻译,林春强向记者讲述4次拒绝做笔录的经过:2004年11月,罗源县五北公路拓宽到林家附近,林春强发现自家的地基石头被人偷走,就去找工头理论,遭工头拒绝。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拿起铁锹敲击铺路的石块,和工头推搡起来。
松山派出所民警赶来调查,认定是林春强殴打工头王某,要求林到派出所做笔录。“石头被用,人又被打,还要我做笔录,不服。”林春强拒绝去派出所。随后,松山派出所民警又在11月22日、12月27日,到林的家里要求他去做笔录,被林以脚疼、不识字为由拒绝。
12月29日中午,民警再次来到林家,强行把林带进了派出所,“没等我反应过来,他们就用手铐铐住了我,把我打倒在地,硬把我带了去……”
罗源县公安局也承认拘留过林春强,理由是传唤过程中,林一见到民警就破口大骂,手持器械进行威胁,无理拒绝和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传唤过程究竟是否违法
昨日庭上,罗源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查明12月29日中午12时许,松山派出所到其(林春强)家对其依法传唤时,遭到其家人无礼拒绝和阻碍,使公安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决定对其处以10天行政拘留”。落款日期是2004年12月30日。
公安局认为,这份处罚决定书充分说明了民警的执法程序合法。
林春强的代理律师称,民警对林春强进行传唤时,没有依法出具《传唤通知书》。林春强12月29日中午被关进派出所,12月30日上午案件被移交罗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这段时间里,林春强一直就没有出来。
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9日中午1时左右林春强被带入派出所,到30日凌晨1时,派出所就应当释放林春强,如果派出所需要对林春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在传唤期间内就作出书面决定。
昨日庭上,法院建议对林春强笔录上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鉴定费1500元要林家先行垫付,林家又一次陷入两难地步。林的儿子小林说,老爸从公安局治安大队出来后,腰部一直疼痛,所有农活都落在母亲身上,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自己打工挣的每月1000多元,以及妹妹每月寄回家的100多元。
案例三:致残外来工十年维权路
10年前,刘俊从贵州来福建闽清打工时,被公安人员殴伤。10年来,他为了维权精神错乱、被妻抛弃,代理律师也从律师变为普通公民,并继续为他垫资维权。本月17日,此案在闽清县法院一审开庭(详见本报18日报道)。
17日上午,在闽清县法院,这个26岁的贵州小伙子生平第一次参加庭审,坐在原告席上———他目光呆滞,说话含糊不清,但非常努力地表达着自己,他要讨一笔十年前的债,这笔债有80万元。
在福州的这一个多月里,刘俊每天都呆在小旅店里,唯一能做的就是看电视,他的家人每隔半个月,就寄几百元到代理人的账户,再由代理人转交给他。“我很辛苦,我想回家”,刘俊只知道这个案子从调解到起诉,已经耗费了3年时间,但他不知道,诉讼的开始,意味着他也许还要耗费至少两年,并且胜负未知。
昨日,闽清县公安局召开专项会议,对此案当中的焦点问题再次进行研讨,并承诺如果判决公安败诉,他们将对当初执法违规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闽清县公安局认为,作为诉讼当事人,公安局始终承诺要对刘俊的受伤负责,并于去年4月和8月先后两次派人前往贵州,带去124200元,欲与刘俊家人协商,但在贵州调查期间,由于刘俊家人的欺瞒,赔偿不得不暂时停止。
【专家视点】
执法权不应当成为利益工具
这三起民告官的案件,都涉及民警是否违反办案程序。
公安局之所以成为被告,原因都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
刘俊状告闽清县公安局一案,焦点在于刘俊身份的真假,以及伤情鉴定后的赔偿,起诉的理由是梅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看管期间,对他采取了不当措施。
林春强状告罗源县公安局一案,焦点在于松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非法羁押,以及传唤过程中是否依法出示传唤证。
陈守某状告南安市公安局一案,焦点在于溪美派出所民警是否单人给陈守某做笔录,是否违反办案程序。
就这三起案件,记者采访了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有关专家。
缺陷:对弱势群体另眼相看
这些专家认为,目前,公安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尤其在刑事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疏漏,一方面是相关规定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也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专家们还说,当前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的名义,实施滥收滥罚,导致“三乱”不断;有的执法习惯于传统的执法行为模式(如大清查、大行动等);有的执法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对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弱势群体更是另眼相看;一些民警滥用职权,尤其是行政罚款权、警察权。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扣押人质,追缴欠款,其中甚至夹杂逼供。
更有甚者,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使用非法手段。比如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屡禁不止,违法使用警具,摧残执法对象,逼迫当事人互抽耳光;强迫做处女膜检查;留置中的问题也较多。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公安专学校一知名法学者,他认为,执法思想和观念是涉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根本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工作。因此,正确认识转变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索和构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观念的内容和途经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出路:全能型转向有限型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检查,但必须先出示相应证件,再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并且只有在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和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之下,可以将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专家认为,造成当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落后的因素是复杂的,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导致了警察地位、身份、责任的模糊,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和管理工作出现了扩大化、无限化趋势。
要公安人员转变执法思想和观念,首先要由全能型执法向有限型执法转变,因为对一个部门来说执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全能的。
其次是要由神秘型执法向透明型执法转变,因为只有透明执法才能使法律和执法权威增加、特权丧失。
再次是要由任性执法向守信执法转变,因为任性执法具有缺乏稳定性、可预见性和随意性的特点,从而降低了法律和执法的可信度,背离了执法和管理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损害了法律和政府的权威及形象。
最后是由权力型执法走向责任型执法。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是其天职,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片面化地将它作为执法机关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责任、宗旨、目的则会大错特错,将会导致出现权力争夺、责任真空现象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