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面完成了当年和“十五”时期的各项任务。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005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7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0万人,其中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130万人,分别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108%、102%和13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2%,与上年底持平。中央确定的“95146”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十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实施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政府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摆到了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基本确立,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截至“十五”期末,全国城乡就业人数达到7.6亿,比“九五”期末增加400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数近2.7亿,比“九五”期末增加4200万人,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连续3年超额完成。“十五”期间,18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就业援助,帮助390万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十五”期间,按照中央确定的人才强国战略,我们全面开展技能人才抽样调查和专题调研,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启动了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从2004年起实施“3年50万新技师计划”,已经培养新技师28万人;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全国共组织了400万人参加再就业培训,30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有3200多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总量超过了6000万人次。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各地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2006年,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为重点,全面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2006年,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效应,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全面落实“95146”目标任务。
二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我们已经部署了4项全国性的活动:春节前后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困难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就业再就业的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在大中城市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同时,全面落实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认真做好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
三是加强就业宏观管理,有效调控失业。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稳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规范企业减员行为,合理调控企业分流减员的规模;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配合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的试点工作。
四是统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切实做好输出输入双向对接工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春节后组织实施“2006春风行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帮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着重解决好拖欠克扣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在全国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对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组织管理,落实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同时做好复员转业退役士兵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
五是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从今年开始,在“十一五”期间,实施“5+1”专项计划行动,即“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5年内新培养190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700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
5年内对20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能力促创业计划”,
5年内对20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提高开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5年内对4000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以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5年内组织5000万人次参加鉴定,将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200个职业作为重点,改革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行动”,为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我们已经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去年底开展了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今年将再进行两次调查,逐步形成规范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完成了《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审查论证。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五”期间,在全面完成巩固“两个确保”历史性任务的基础上,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资金规模成倍增加,2005年5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总收入接近7000亿元,总支出5400多亿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变革中,有效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全面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十五”期间,全国共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5876亿元,比“九五”期间增加8032亿元,增长103%;从2004年起连续两年实现全国当期无拖欠。同时,有16个省市实现了无历史拖欠。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12月底,参保人数17444万人,比2000年底增加3826万人,增长28%。基金收入大幅增长。“十五”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8639亿元,比“九五”期间增收10427亿元,增长127%,累计结余3900多亿元;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的多渠道筹资格局形成,战略储备性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达到1900亿元。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推进。从“十五”初期开始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2655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68.3%。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五”初期,在辽宁省进行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于2003年完成试点任务,期间实现并轨178.9万人,到2005年底共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01亿元。从2004年起,试点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截至目前,吉黑两省分别实现并轨130万人和182.5万人,分别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7.3亿元和37.4亿元。东北三省的试点,为在全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累了有益经验。2005年12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包括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等。
2006年,我们将以贯彻国务院38号文件为重点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一是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十一五”期间,全国每年新增参保人数1000万人以上,年增长率6%以上,期末参保人数超过2.2亿人。重点是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纳入覆盖范围。二是积极稳妥开展扩大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国务院批准,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8个省区市列为2006年进行扩大做实试点的地区。我们将指导试点地区做好做实个人账户的各项工作,为完善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积累更多经验。三是认真做好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工作。以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标,重点指导各地认真研究制定“中人”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在2006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切实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继续加强社会保险费稽核和征缴,规范缴费基数,抓住经济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增加基金收入;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挤占挪用基金和骗保冒领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五是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指导各地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六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把加强制度建设与加强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大力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基础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提高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失业保险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0648万人,比2000年底增加239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62万人,比2000年底增加172万人。2005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33亿元,比2000年增加173亿元,增长108%;2005年全国共有678万人享受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006年,我们将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东部地区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开展失业调控;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
(三)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
截止2005年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709万人,比2000年底增加9922万人,增长262%。2005年,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378亿元,比制度改革之初的2000年增长7倍多。
截止2005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5389万人,比2000年底增加2387万人,增长80%。2005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2亿元,比2000年增长282%。2005年全国有60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出台了生育保险法规。
2006年,我们将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各地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做好政策衔接、改进服务等,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加强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四)工伤保险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8390万人,比2000年底增加4040万人,增长93%。2005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7亿元,比2000年增长248%。2005年全国有63万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2006年,我们将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地区、以高风险的煤炭和建筑等为重点行业、以农民工等为重点人群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推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研究拟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等标准。
三、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2005年,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力度加大,劳动关系保持总体稳定,劳动保障立法和监察执法等工作不断推进,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2005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力度:一是继续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积极探索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全国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二是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关闭破产方案审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到目前,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了71户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涉及3800多个单位,分流安置职工60万人;各地也在企业改制中严格审核职工分流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总体保持了改制的顺利和社会的稳定。三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从“十五”初期开始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全国各级三方协调组织已有6600多个,地市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并正在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四是继续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23万件,涉及劳动者5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1万多件,涉及劳动者33万人,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五是维稳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面贯彻《信访条例》,以解决拖欠工资、企业军转复退人员劳动保障问题为重点,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和措施,认真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6年,要继续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点,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及时处理群体性劳动纠纷和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启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以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企业以及建筑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后集体合同的重签、续签工作。二是改进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严格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加快建立预防拖欠和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开展对国有企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检查,并形成规范的制度。三是研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标准管理体制。从建立管理体制入手,研究制定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劳动标准的办法,明确行业劳动标准管理的责任,严格企业对劳动标准的落实。四是积极推进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继续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快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贯彻《信访条例》,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2005年,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劳动合同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已起草完成,报国务院法制部门修改论证;对《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断加强。截止“十五”期末,全国共有3277个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了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网络。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地方法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政府规章,15个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和规章。“十五”期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19.8万户,年检用人单位413.5万户,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6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为3434.5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149.5亿元。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推进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了面向社会、面向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和面向劳动保障部内的三个政务公开办法。2005年,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劳动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
2006年,要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的要求,以完善法制、强化管理为重点,积极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一是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五年计划,重点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政务公开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二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三是加快立法步伐。配合全国人大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尽快出台,并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抓紧起草和修改《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尽快形成法律议案;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资支付、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争取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