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东山述海)1月19日上午,和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陈继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继江,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捕前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县人,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6月17日由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继江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该院于2005年9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05年10月8日报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2005年11月8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1月22日,案件退回和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该院再次移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犯有以下罪行:一、受贿罪。被告人陈继江自2001年底至2004年底,利用其担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胡某、张某、沈巷镇、五显镇等17人24个单位95次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19631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被告人陈继江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查明被告人陈继江现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凭证、房产等共计折合人民币2422347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陈继江家庭已支出的各种消费和其他开支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84.61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2583831.61元。其中被告人陈继江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619631元(其中案发前已退还他人10万元),陈继江夫妇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1335186.3元,尚有729014.31元,被告人陈继江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继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19631元;另被告人陈继江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在法庭上,陈继江表示了深深的悔意,他说:在后几年的工作中放松了自我约束,收受了服务对象的“一些好处”,对不起党和人民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家人。他在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的同时,表示愿认罪服法。法庭审理到11时30分结束,鉴于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