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树华 梁俊 祥云本报记者曾璐报道许多单位为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将员工食堂、车队等承包给个人经营。昨日,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征收税务分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1起,这些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税费用扣除额也将调至1600元。
据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解释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指按月减除1600元。因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对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版《经济南京》)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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