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场报1月20日讯 因企业老总在转让国有资产时有受贿行为,而引起的被称之为“合肥国企改制悔约第一案”的合肥翼马公司状告鹤翔公司案,昨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初,翼马制衣公司改制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等人趁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在拍卖国有资产中受贿。 2005年9月,包河区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徐某12年有期徒刑。随后,合肥翼马公司一纸诉状将合肥市鹤翔商贸有限公司推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一份资产《收购合同》无效。而该合同约定合肥市鹤翔商贸有限公司收购合肥翼马公司位于合肥市青年路101号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及土地上的所有附属资产(包括办公楼、生产楼、食堂等);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660万元;合肥翼马公司承担国有土地出让金。依据这份收购合同,双方移交了转让资产,并向有关部门申办了相应产权转让手续。
昨日庭审中,翼马公司表示,该公司原老总徐某在转让国有资产时有受贿行为,在收购过程中,徐某和鹤翔公司都有借此谋取私利的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存在受贿现象的收购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同时,翼马公司还列举了与他们公司同一地段的其他企业的拍卖成交价格,从而证明鹤翔公司收购翼马公司属于低价收购。
对此,鹤翔公司则表示,他们公司在收购翼马公司过程中,虽然给徐某送钱了,但这并不说明该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产物。鹤翔公司参加竞标,是该公司的权利,其并没有侵犯他人参与竞标的权利。翼马公司既然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布的底价是660万,就说明该公司愿意以660万元的成交价出让,所以鹤翔公司以此价格收购并无不妥。此外,因翼马公司土地使用权限为“工业用地”,其价格低于其他公司的“商业用地”,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而并不是受贿行为所致。
昨日庭审结束,当庭未作宣判。(正言、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