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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薛昆朱娜)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应邀来到新华社陕西分社,接受了新华网陕西频道的专访。崔林涛在昨日的访谈中说,去年12月3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是我省专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出台的省地方性法规,国家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省在全国先行迈出了一步,走在了兄弟省市的前面,可以说这是一件具有创造性的法规。 为什么我们要花这么大精力制定这么一部法规呢?崔林涛说,这几年随着改革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现在已经到了农民新建房的高峰期。50年代是一次,80年代有一次,现在又是一次。陕西在新农村建设上有很多示范点,但是很多地方确实不规范,而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不完善,乡村体系的布局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农民的住宅不合理,不能够很好的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比如说现在盖的有些大房,中间是一个通道,使用效率很低。 农村住宅,农民的住房,是生活的一部分,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个生产范围。比如说他的生产资料,都是以家庭为主的,把这个搞好了,也是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比如沼气池,其卫生环境、安全等还要适应农村的生活等等,因此我们非常迫切要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法规审议期间,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很大的关注。建设新农村要发展经济、要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公共设施建设,还要加强农村的道路建设,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有计划地实施搬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建设住宅;人畜用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乡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迁入其他村庄。 | 【】 | 2006-1-211:51:05 | 2006-1-211:50:43 | 2006-1-211:46:01 | 2006-1-211:45:37 | 2006-1-211:42:26 | 2006-1-211:39:38 | 2006-1-203:11:55 | 2006-1-203:11: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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