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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表示,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1600万人左右,这是“十一五”规划中最难完成的目标。19日的《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人大代表、计生委主任谢玲丽表示,至2010年上海全市常住人口规模预计为1900万左右,这是城市最大承载能力,已经把上海的有限潜力全部挖掘出来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用好每年24万左右的有限人口增长空间。
控制人口规模几乎在同一时间成为北京、上海这两个中国最大都市权力机关的热议话题。经媒体报道后,我注意到赞同的声音不多,抱怨的声音不少,同时“限制人口流动就是违背‘迁徙自由’原则”、“取消户籍制度这一没落的政策”的评论也再次活跃起来。
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载入迁徙自由的相关条款后,这一原则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认同。1966年,被看作新兴独立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同传统列强斗争胜利的结果,迁徙自由作为第12条、第13条写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两文件的规定来看,迁徙自由不仅包括迁出及迁入自由,而且包括选择居所的自由;不仅包括国内迁徙自由,而且包括国际迁徙自由;其主体不仅包括本国人,而且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另外免受任意驱逐出境或引渡到外国也是迁徙自由应有之义。
有人抱怨中国宪法至今没有对“迁徙自由”的规定,因此应该赋予中国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的确,中国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笔者对世界上141部成文宪法进行了统计,至少有60部宪法也没有规定“迁徙自由”,占总数的43%。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诚如,我国宪法没有规定“隐私权”,但是我们有些阶层的公民把自己的“隐私权”捍卫得淋漓尽致;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也没有学者说美国执行的是“有罪推定”。中国政府对“迁徙自由”的规定体现在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在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认可和签署,体现在《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以及公安部门放开省会及以下城市户籍限制和拟取消城乡户籍限制的一个个切实可行的政策中。我们可以大胆地提出:我国承认我们自己的“迁徙自由”,因为我们已没有限制任何一个合法公民到另一个城市去旅游、接受教育、生活或工作。至于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在现实中则根本就不存在。
当然,我并不否认现存人口流动和户籍制度中的弊病,也不否认其改革的必要性;更不否定加快农民进城的必要性以及在理念上否定农民的人权,只是在现实性与公平性之间寻求平衡,人口的自由流动和户籍制度改革应妥善地处理这一改革与城市发展间的复杂关系。
在农村人口占主要比重、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下,我国要想避免没有户籍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所出现的人口膨胀、贫民充斥、贫富高度分化的城市病,户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现实的和无奈的选择。在中国具备类似发达国家能给迁徙到城市的人都提供平等的城市生活水准的能力之前,或者说在巨大的城乡差距没有消泯之前,保留户籍制度或调节人口流动是必然结局。动态地讲,那些能够提供给农民或外来人口和“原住民”平等的市民生活水准的地区,户籍制度最先消除,人口自然流动最先形成。这正是为什么我国户籍制度的放开走了一条自下而上、从落后地区到现代化地区道路的原因。而到今天,当上海和北京这样具备较高市民生活水准的地区,无法给外来人口提供市民的待遇,盲目放开只能是既无法让外来人口享受“首善之区”、“平安上海”,同时原有市民的生活状态也会受到影响。
自由选择居住地确实是一个公平性问题,我们在理念上完全赞同人人有到上海、北京居住、工作的权利。但公平与现实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常常是矛盾的。只要相对于劳动力无限供应,城市就业岗位仍然不足、资源环境仍然无法承载大量的人口数量,现实中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人进北京、进上海的公平。(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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