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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东频道1月21日电(记者王志)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新规定,要求在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必须要考虑就业。
作为人口大省,自2002年以来,山东省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全省城镇累计新增就业372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累计转移就业586万人,连续3年实现就业增长大于失业增长,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超过全国1/9。
但十一五期间,山东将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增长高峰期,预计城镇每年劳动力供给量180万人,而提供的就业岗位约130万个,缺口达50万左右。同时,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规模庞大,山东仍有800多万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就业压力重。
为扩大就业再就业,山东省政府明确规定,在制订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同时,将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同时,山东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吸纳就业的鼓励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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