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向旅行社和宾馆讨说法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慎中)在厦打工的陈某在工作之余跟随旅游团外出旅游,不料竟从下榻的宾馆窗台坠楼身亡,陈某的家人认为是宾馆的窗台过低且无防护措施导致陈某的死,为此将旅行社和宾馆经营者告上法庭并索赔22万余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情始末
2005年11月4日,陈某参加了厦门康辉旅行社厦门-三明、泰宁、永安桃园洞四日游。11月7日,康辉旅行社安排游客下榻永安市含笑宾馆,陈某入住该宾馆307号房。11月8日0时,陈某意外从307号房的窗户坠落,穿过窗户外墙下塑料板搭盖的雨棚着地摔成重伤。陈某随即被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于2005年11月16日凌晨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陈某伤情的损伤因素是高处跌落。
陈某的家人认为,旅游团为陈某安排入住的宾馆安全设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存在诸多危及人身的不安全隐患,旅行社和宾馆应共同为陈某的坠楼死亡负责,为此将旅行社和宾馆经营者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共计226696元。
庭审交锋
家属:窗台无防护措施致事故
庭审当日,陈某的家人在法庭上指出,陈某入住的307号客房窗户临空并临街,该窗户的窗台为0.84米,台面为宽窗台面,台面可上人站立,该窗户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或其他防护措施,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住宅窗台低于0.90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宾馆窗台过低且无防护措施是造成陈某坠落伤亡的根本原因。
陈某的家人同时称,陈某可能是在窗台晾晒衣服时坠楼的,含笑宾馆二星级旅游饭店,根据相关规定二星级饭店应提供洗衣服务,但宾馆并未向陈某提供洗衣服务,客房甚至无晾衣设施,陈某只好在窗户上晾晒衣服,客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宾馆:陈某坠楼前曾喝酒
康辉旅行社在法庭上称他们并无对陈某的侵权行为,不应对陈某的死负责。
含笑宾馆则称,该宾馆是符合设计、施工及消防等方面规范的合格工程,宾馆房间的窗台是符合国家要求的。该宾馆同时称,陈某的坠楼可能是因为此前陈某曾喝酒有关。含笑宾馆提供了一份与陈某当天同住在一个房间的黄某的证词,证词称陈某当时系跟随黄某外出唱卡拉OK喝酒到半夜才回宾馆。不过黄某称陈某坠楼时他在洗手间,等他出来时陈某已经摔到楼下了。
早报2005年12月9日报道,四岁女童小娟(化名)不幸从其父母承租的招待所房间七楼窗台坠楼死亡,其父母将招待所负责人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26675元。目前,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调查确定,该房间窗台高仅85厘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小娟父母指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窗台低于90厘米的话,要有相关的防护措施。出租人蔡某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故导致小娟的坠楼身亡,所以蔡某应对小娟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