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呼吁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实现湘江上下游协同治污
本报讯 “建议在规定中增加禁止排放一类污染物质(如镉、砷、汞、铅等)的规定!”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湘潭代表团的张茂希等13名代表针对目前湘江水污染的现状,提交了议案,建议尽快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防止再次发生严重水污染事故。 昨日,该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立案。
增加枯水期预警应急条款
“湘江水污染日趋严重,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和容量已难以满足沿岸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水系的纳污能力已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张茂希代表忧心地说,从2003年以来,湘江枯水期不时出现污染物质超标,严重地影响沿江人民饮用水安全。政府每年都要下达枯水期镉污染防治的紧急通知。张茂希等代表建议,及时修订《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增加枯水期水源水受到污染或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情况下的预警应急条款,包括启动预警应急方案的条件、程序,紧急调节流域水量、实施水厂停止供水时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江同防同治同监测
“湘江治污必须一江同防、同治、同监测。”张茂希代表认为,要增加省里对湘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机制的条款。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目标和任务,并要提出具体责任考核的条款,对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建立明确清晰的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原则,实现上游城市向下游城市负责。在上游城市对下游城市的饮用水水质造成污染时,直接由省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查处,必要时报省政府同意,采取予以关闭污染企业的果断措施。
严禁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为了确保湘江安全,张茂希建议增加“实行污染物排放量与湘江流域段的水容量相协调”的制度,必要时,规定严禁排放严重影响湘江流域和饮用水安全的重金属污染物。具体规定湘江流域沿岸公里范围内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并规定其审批权限。增加禁止排放(镉、砷、汞、铅)等一类污染物质。
(唐薇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