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案情回放
甲公司经合法途径,成了“三峡”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允许在洗衣机商品上使用此商标。去年,甲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乙公司、丙公司生产标有“三峡”字样的洗衣机在市场上销售,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索赔500万元。
被告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在合法使用取得的企业字号,同时,“三峡”已被多家企业广泛使用于商标、商品装潢和企业字号,此“三峡”非彼“三峡”。
法院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是公众是否会对商品厂家造成误认。原告商标显著性较低,乙公司对“三峡”字样的使用,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按照规定,35000余元案件受理费和近7000元其他诉讼费也由甲方自己买单。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律师饶敏点评:打官司,不能只计算自己的损失。向被告方提索赔要求,并非像摆地摊卖货讨价还价一样,先喊得越高越好。特别是经济官司中,更要注意计算诉讼成本。要考虑到,即使自己很委屈,但由于缺乏证据也可能败诉。如果败诉,将由自己承担诉讼费。
按照有关规定,法院收诉讼费,有数额标的的,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也就是说,涉及的标的越大,诉讼费越多。因此,合理索赔也是保护自己的方式之一。
本组稿件除最后一条由本报记者肖玉采写外,其余由本报记者李澜杨野文创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