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5月10日8时许,南川人金登凯从承包地里背胡豆秆回家,经过当地南川市供电公司于一年前安装的35千伏高压线一根电杆时(金回家的必经之路),被电杆的固定斜拉线绊倒摔伤,在南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用去治疗费为3933.64元。
医院诊断金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其腰部损伤属九级伤残。金告上法院索赔。
供电公司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拉线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固定斜拉线位置明显,不需要设警示标志,且还专门征地加宽了人行通道,完全不影响行人通行。金被摔伤系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虽加宽了行人过往的路面,但只注意了徒手行人通过时的安全,忽视挑东西负重的行人通过时的安全,因此存在过失过错,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同时,金自己忽视了背东西通过时的不安全因素,亦有一定过失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
律师说法
市律协张世强律师点评:此案中,供电公司没有设立相应标识,如果设立了相应标识,且安装又符合国家规定,就不可能输官司了。而如果临时设立设施,又无标识,还有可能会负全责。行人在行走过程中,也有观察义务,所以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也可提醒相关施工单位:平时施工尽量注意完善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