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他在缓刑期间继续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无恶不作。”黑山县四家子镇某村农民于某,今年只有19岁,小学文化的他早在200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内,于某不知悔改,成了没人敢惹的村霸,让村民恨之入骨。
盗窃不过瘾敲诈逞威风
去年9月,于某伙同刘某、李某开车窜至本镇稻田地,将肖家正在使用的柴油机盗走。同年9月28日23时,于某再次伙同李某等人将白某家的狼狗盗走。两次行窃之后他决心铤而走险。四家子镇村民刘某搞蔬菜营销赚了不少钱,于某登门找到刘某,以不让收菜为由,要挟勒索刘某人民币1300元。对外市、县来当地收菜的货主,于某以不让其收菜相要挟,先后向鞍山市货主迟某、台安县货主王某等三人,勒索人民币1300元。
于某几次敲诈勒索得手后得意忘形,干脆强拿硬要。去年9月,于某窜至本镇尚某家,以借钱为名,强拿硬要人民币800元。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于某又以同样手段,先后在本镇十七户村闫某、杨某、唐某、赵某家强拿硬要人民币1350元。去年10月7日,于某又强行将十七户村村委会里的一桶10斤装豆油拿走。
连偷带讹老账新账一起算
于某的恶行激起了广大村民的无比愤慨。去年10月下旬,根据群众举报,黑山县公安局经慎密侦查,终于查清了于某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年10月26日将于某依法逮捕。今年1月6日,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李某、刘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以借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与本案所犯新罪一并执行。故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刘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和2900元。(辽宁法制报喻光)[编辑: 钱文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