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22日讯 昨天,包工头王某求助晚报律师团:建筑公司中途私自终止了承包合同,工程款也拖着不给。现在60多名工人追着他要工钱,逼得王某走投无路。
据王某讲,2004年底,他承包了某建筑公司在开发区的一个工程项目。 双方就建筑工程量、工期及价款等内容签订了承包合同。随后,王某组织工人进入工地进行施工。2005年6月,建筑公司私自终止合同,并命令王某的工人离开工地,停止施工。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建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晚报律师团成员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吴威律师解答:因为王某为个体承包户,不可能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建筑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王某的资质进行考察,在明知王某不可能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建筑公司本身也有过错。
王某能否索回建筑公司欠其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相应规定,王某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虽然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王某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那么,王某请求支付该建筑公司欠其工程款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王某施工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应该支付王某的工程款,但有权要求王某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王某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则不能够得到支持。(白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