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我市有针对性制定的《青岛市事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现在起开始施行。由此,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加强事业单位年检等登记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现依法化和精细化。
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的年度报告。该《办法》中细化规定了登记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的年检审查内容,其中包括: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它相关方式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它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等。(本报记者戴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