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北京青年报》供本报专稿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天,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组长姜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连说了多个“好”字,表示对该司法解释的赞同。 姜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先进司法理念。
《司法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姜冰:这个原则过去主要在散见的文件中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明确提出过,但是在正规的司法解释中还比较少见。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姜冰:这是一个新的条款。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一些来自偏远地区的被告人很多出生日期记载不准确,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在年龄问题上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这一条,今后在这方面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姜冰:这一条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的重点和成年人是不一样的。对成年人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而对未成年人不光考虑危害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贴补家用,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未成年人感化起来更容易。这样的犯罪可能是处一点点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参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姜冰:这一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缓刑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后凡是遇到上述3种情况法院就应该判处缓刑,以前遇到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还要以“良性建议”等方式为未成年被告人“求缓刑”,以后成为法定标准了。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姜冰:这非常能够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过去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上述情况一直属于可判可不判。司法解释出来后,再有符合这几种情况的,就有法可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