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月21日讯(通讯员 赵静 李心阳 记者 严玲玲)省城某高校大学生胡某,因英语四级不合格被学校拒发毕业证。离校后,虽然胡某考过了四级,并拿到了四级合格证书,但学校仍然拒发毕业证。为此,他将母校告到了法院。 近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高校有权拒发毕业证。
1998年,胡某考入省城某高校,大学四年有七门必修课不及格(其中包括英语四级)。按照学校规定,如果英语四级不合格,就无法拿到毕业证书。不过,该校也有规定,即本科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因而胡某又被允许重修了两年,在第六学年内胡某仍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2004年6月,该高校对胡某作出了结业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制作了结业证书。2005年,胡某以往届学生身份报名参加,并通过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随后以书面形式向母校提出了颁发毕业证的申请,但学校以胡某不符合毕业条件,且已作出了结业处理为由,拒绝了胡某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有权自主编制教学计划。一审中,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中,“学校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代替本校第四学期英语考试,并作为毕业的条件,属于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的范畴”,所以高校拒发毕业证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