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日前,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等7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实现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2006年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2007年扩大到60%,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通知出台,再次明晰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
通知指出,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以在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补助由哪级财政出?通知强调,应当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以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王世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