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原风报道:2006年1月9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奸淫幼女案,以强奸罪分别判处16岁的江某、21岁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三年六个月。
2005年5月14日晚7时许,江某、王某同下午在某溜冰场刚认识的小琴(12岁)及另外两女孩子在荆门市杨家桥一餐馆内吃饭时,江某谎称自己过生日,用啤酒将小琴灌醉。 江某等人说送女孩们回家,小琴说时间有点晚了,回去怕父母打,随便找个地方睡算了。当晚11时许,江、王二人用出租车将小琴及另一女孩带至某招待所,开了两个房间住宿。王某将小琴扶进房间,反锁房门后,对小琴实施了奸淫。随后,江某又将小琴扶进另一房间内并对其进行了奸淫。
第二天醒来,四人一起吃过早饭后乘车回杨家桥玩。下午小琴在网吧上网时被父母找到,经询问,小琴才说昨晚在招待所被人将衣服脱光。至此,其父母才得知女儿被人强奸,而年幼的小琴此时仍不知道自己已被强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