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德阳城区一幼儿园放学时,一中班幼儿在幼儿园与同学打闹,同学对该名幼儿胸口一拳,导致幼儿猝死。家长把幼儿园和小孩同班同学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二审作出判定,死者家属、打人者家属和幼儿园三方共同对幼儿之死承担责任。
据了解,明明和文文(均为化名)系德阳市区某幼儿园中班同学。2002年10月14日下午,幼儿园放学后,剩下明明和文文等4名幼儿由值班老师看护,等待家长来接。下午5时20分左右,一位幼儿家长要缴纳费用,值班老师便到隔壁教室开票。此时,明明的奶奶来接孩子,刚到二楼楼梯口,便看到在二楼大厅玩耍的文文对着明明胸部打了一拳,明明当即倒地。奶奶问文文为什么打自己的孙子,文文说他们在玩。奶奶抱起明明时,见孩子嘴唇发乌,面色苍白,吓得大喊起来。值班老师闻讯立即与奶奶一起将明明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明明死亡。法医鉴定,明明属不明原因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因值班老师离开,幼儿处于无人看护保育状态,幼儿园未尽到保育义务有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明明猝死与文文打闹这一情节有因果关系,文文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明自身功能性障碍或生物化学紊乱与猝死有关,故明明的死亡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自行负担一部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明明死亡赔偿金10.352万元,明明家长承担50%,幼儿园和文文监护人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幼儿园和文文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德阳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波太记者苏定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