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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于强记者刘永斌)使用暴力将一妇女强奸,并将前来抓捕的民警砍伤。有过10余年监狱生涯的恶男李某最近又被庄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李某生于1969年,庄河市蓉花山镇马家村村民。1991年12月3日因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01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2005年1月9日,李某来到其邻居都某家,发现只有都某自己在家,便上炕将脚伸进都某盖的被子里,与都某说话。其间,李某要求与都某发生关系,并给都某40元钱,都某当场拒绝,并欲离开家中。李某遂将都某摁倒,捂住她的嘴。双方撕扯中,李某骑在都某的身上,抓住头发并殴打都某的面部,致使都某的鼻子被打出血。随后,李某又将都某抱到炕上,将其奸淫。次日,都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月13日,辖区民警杨某获知李某在该镇一家饭店,便到饭店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讯问。当走到派出所门口处时,李某挣脱逃跑。杨某追赶至30余米处,李某转身从棉袄内兜抽出菜刀进行威胁。当杨某接近李某时,李某挥刀砍中杨某的胸部,致杨某轻微伤。后李某被人制服。
庄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妨害公务罪。此外,李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两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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