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勇 通讯员潘巳申吴艳燕)由于酒店地板湿滑,任女士在用餐时不慎滑倒致右脚骨折并留下后遗症。昨天,二中院终审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酒店赔偿任女士19000元。
去年8月27日,任女士及家人在虹口区某酒店包房用餐,中途离座时不慎在走廊上滑倒。 酒店随即派人陪同任女士至医院就诊。伤愈出院后,任女士家属及酒店至虹口区消保委进行调解,但因责任认定问题而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之后,任女士还六次前往医院复诊,花去医药费2千余元。
去年10月,任女士在向酒店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事发当日,酒店服务员在营业时间拖洗走廊地板,且未尽警示义务,由此对任女士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而酒店认为任女士受伤系走路不慎所致,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既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发生,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的警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