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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
笔者日前从舟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自1月11日市政府颁布实施《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以后,如果市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市民还可向行政复议机关同时申请听证。 据舟山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监督处处长徐艾青介绍,以往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没有让市民知道行政复议机关所做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而现在市民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并附带申请复议听证后,就好像法庭开庭一样,行政机关和老百姓可当堂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得问题可以越辩越明,市民也能做到心知肚明。据了解,申请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一种常见形式,由于许多行政复议案件牵涉人员较多,案情复杂,如城建部门的道路规划、房产确权、土地确权等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利益问题,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当场辩论后才能让事实更为清楚、明晰,这类案件经过市民申请后,都可举行听证。如城建部门根据建筑单位的申请,做出了一个建筑规划,而根据这个规划建设的房屋将侵犯附近居民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附近居民在申请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就可同时申请举行听证会。有关部门受理后,居民和城建部门当场就此行政行为进行举证辩论。为此,该《规则》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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